飞凯材料: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1-11 17:12:11
发布机构:飞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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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洁律师、孔非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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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公告的《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
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披露。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
知中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1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2659
号衡山金仓永华大酒店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 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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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107,4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95,43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264%。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 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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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张洁 律师
孔非凡 律师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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