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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项目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2017-01-17 17:01:07 发布机构:东华科技 我要纠错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设立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 PPP项目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投资设立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项目项目公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中标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PPP 项目, 根据该PPP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等要求应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 司作为PPP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符合国家《关于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合同》等政策规定。 2、公司投资设立该PPP项目公司事项将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PPP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较大,公司应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的 事前防范工作。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该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同意将该投资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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