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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关于募投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  

2017-03-03 20:31:06 发布机构:捷顺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7 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智慧停车 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16】959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6,666,667股新股。由于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 益分派,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进行如下调整: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15.0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4.90元/股。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由不超过66,666,667股调整为不超过67,114,093股。 2016年10月,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 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818,181股,发行价格为17.60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85.6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1900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0月12日止,捷顺科技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泓涵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行56,818,181股,募集资金共计为999,999,985.60元,扣除发行手续费及券商承销手续费等发行费用19,419,999.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其中增加股本56,818,181.00元,增加后的股本为656,915,801.00元。 根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 94,220.37 94,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100,220.37 100,000.00 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募投项目之一“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拟由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捷顺科技、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深圳市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通”)及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达”)四个实施主体。 1、顺易通是捷顺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7年07月09日 统一社会 91440300664162117K 信用代码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富国工业区第2栋第3层A 法定代表人 唐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停车场规划、设计;经营广告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市 场调查;汽车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股东 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捷顺科技 2,000万元人民币 100.00% 2、捷顺通是捷顺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捷顺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年03月19日 统一社会 91440300593029289C 信用代码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富国工业区第2栋第3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唐健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磁卡、智能卡、电子设备、电子产品、安全防范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 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广告业务(法 经营范围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 经营);电子交易收费系统与运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单位的福利产 品设计与管理方案策划及相关商务代理服务(不含金融业务、需人事、劳 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 股东 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捷顺科技 10,000万元人民币 100.00% 3、科漫达是捷顺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19日 统一社会 91440300057870728H 信用代码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富国工业区第2栋第4层402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唐健 注册资本 4,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4,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软件及智能终端设备的开发与销售、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 股东 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捷顺科技 4,000万元人民币 100.00% (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本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顺易通、捷顺通、科漫达增加为“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公司履行的相应程序 2017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实施主体由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捷顺科技、顺易通、捷顺通、科漫达四个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安排 本次募投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项目过程中,具体付款等事项将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及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并报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备案。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举措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此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举措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顺易通、捷顺通、科漫达作为实施主体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6.4.1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顺易通、捷顺通、科漫达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方式,不会对项目投入、经济效益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新增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捷顺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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