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2 18:03:32
发布机构:中水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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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15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变更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下午3:00至2017年3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
(三) 股东大会出席及投票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3名,代表股份
192,424,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3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
191,790,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367%。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6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文峰先生主持。召开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明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军、李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1、审议《更换监事议案》
本次更换监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享有的监事选票数总额为384,849,462股 (192,424,731股×2),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监事的最低票数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即96,212,366股),累积投票选举结果如下:
云经才先生以赞成票191,855,036股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剑华先生以赞成票191,853,038股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后,贾建国先生、刘振水先生不再担任中水渔业的监事,公司对贾建国先生、刘振水先生在中水渔业任职期间付出的辛勤劳动和为公司规范运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2、审议《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2,198,5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4%;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152,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57%;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7%;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6%。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3、审议《关于现金收购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83,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31%;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183,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31%;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家关联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89,045,746股全部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4、审议《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83,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31%;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183,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31%;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7%;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家关联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89,045,746股全部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军、李敏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水渔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