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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关于公司债券“12粤电债”2017年付息的公告  

2017-03-13 18:38:37 发布机构:粤电力A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粤电力A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7-04 债券代码:112162.SZ 债券简称:12粤电债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粤电债”2017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7年3月17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3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的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粤电债”,代码为112162.SZ3、发行主体: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2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9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 8、起息日:2013年3月18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2020年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5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粤电债”的票面利率为4.95%,每手“12粤电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5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7日 2、付息日:2017年3月20日 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3月18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95%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7年3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粤电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2017年3月17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3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粤电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含RQFII)最晚于2017年3月24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粤电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6楼,联系人:秦晓,联系电话:020-8757025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36楼 法定代表人:黄镇海 联系人:蒙飞、张琦 联系电话:020-87570251 传真:020-85138084 邮政编码:510630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寇志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表:“12粤电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 3月17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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