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16 年度,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张白先生、林��女士、
薛黎曦女士。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我们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对公司提交的2015年年报、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
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1、在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过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形成工作进度安排。
2、2016年1月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编制并拟提交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审阅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地电话联系审计项目负责人,督促审计进度,并及时沟通审计问题。审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记录了督促审计工作进度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2016年3月22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编制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审阅意见,认为公司经审计后的2015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通知等规定进行了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变动。
5、2016年3月22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形成如下意见:同意将公司编制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形成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并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三、审查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冠城投资与华兴汇源及新兴产业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福建冠城华汇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提供人民币5.6亿元借款的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由6.0%调整为 5.1%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冠城联合国际有限公司等事项发表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相关交易是公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2016年,公司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
2016年,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17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吴清池先生、薛黎曦女士、林��女士。我们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继续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工作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履行职责,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审计委员会成员:吴清池;薛黎;林��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