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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6:万通地产关于全资子公司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21 16:20:15 发布机构:万通地产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地产 公告编号: 2017-015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6号)核准,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城海富通-福瑞通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837,209,30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999,998.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各项税费)人民币43,212,720.92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6,787,277.68元。公司已于2016年8月3日实际收到前述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99,999,998.60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38,279,999.99元后的净额人民币3,561,719,998.61元,并已存入公司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账号为1000000010120100361885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资金实收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3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33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于2016年8月17日对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 详见《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运河国际生态城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公司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3月20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3月17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元) 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906913010902 20,646,067 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 9069 1301 0902,截至 2017年 3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2064.6067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香河运河国际生态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凯、曹晋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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