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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1:阳光照明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7-04-10 20:46:33 发布机构:阳光照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7-01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 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证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其中涉及“沪港通股票”的相关内容有所变更,故《公司章程》需要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文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电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照明电器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的销售;生产和销售LED照明产品、LED技术开发与服务;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节能环保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电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照明电器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的销售;生产和销售LED照明产品、LED技术开发与服务;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的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照明系统的设计安装,节能环保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2、《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原文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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