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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7-04-17 12:06:44 发布机构:广东鸿图 我要纠错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 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于2017年3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制定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21日披露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2日披露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司网站、OA等途径公示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6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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