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9 02:20:18
发布机构:同方国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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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芯 公告编号:2017-031
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15:00至2017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伟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207,671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43.375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372,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3,181,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7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20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20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3,20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20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83,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348,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20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37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0股;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金占先生代表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7年3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