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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2 01:57:24 发布机构:五粮液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17/第009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1日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 日15:00-4月21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园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 人:刘中国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2,485,390,80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3,795,966,720股)的65.474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股份数为2,201,016,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8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4人,代表股份数284,374,278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4915%。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13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16年度报告 同意2,485,11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 反对 137,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137,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744,6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230%;反对137,4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0385%;弃权137,3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5,18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反对6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812,3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420%;反对60,2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0.0169%;弃权146,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83,62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 反对 1,619,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弃权 14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5,253,1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5053%;反对1,619,4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0.4536%;弃权146,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85,1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反对60,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46,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6,812,167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9419%;反对60,4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0.0169%;弃权146,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04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484,98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反对 270,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612,9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8861%;反对270,37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0757%;弃权136,1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0.03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唐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选举增补李曙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2,480,101,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2%; 反对 5,12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4%;弃权 16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1,729,81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8.5184%;反对5,129,52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1.4368%;弃权160,1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0.044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联人股东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为345人,所持股份数为356,856,564股。 同意293,689,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90%; 反对 63,014,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81%;弃权 15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9,25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82.2990%;反对63,014,20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17.6581%;弃权153,1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的0.042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483,50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 反对 17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1,71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5,130,46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4709%;反对176,1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0493%;弃权1,712,8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0.479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第 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实际有权参与此项议案表决的股东 348 人,所持股份数为2,485,229,927股。 同意2,484,86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 反对 357,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6,498,58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99.8991%;反对357,37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1001%;弃权2,60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00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唐琪、钟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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