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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4:保税科技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6-02 18:47:32 发布机构:保税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24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公司将于本期计提预计 负债1700万元左右(截至2017年6月30日,具体金额以公司半年度报告为准)。 因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5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公司公告临2016-027《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 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以7777244.4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00元,由原告肖菲负担6193元,被告邬品华、江苏华润达 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907 元。该款原告肖菲已预交,被告邬品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邬品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肖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扬州公司正在积极履行上诉程序,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公司将于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700万元左右(截至2017年6 月30日,具体金额以公司半年度报告为准)。因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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