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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关于全资子公司天乙能源BOT资产摊销期限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2017-06-02 19:02:10 发布机构:中山公用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17-028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天乙能源BOT 资产摊销期限 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15年第7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中山天乙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 议案》。2015年7月完成收购,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能源”) 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乙能源经营范围:垃圾焚烧;供电业务;环保产业投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货运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7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天乙能 源资产摊销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根据中山市住建局与天乙能源签订的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漏液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天乙能源负责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到期移交(以下简称“BOT资产”),特许经营协议年限为22年,即2007年4月9日至2029年4月8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 定,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讲解的规定,天乙能源BOT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在不超过合同权利的期限内摊销。 根据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资产特点和持续经营需要,垃圾发电企业BOT资产的 房屋建筑物、垃圾处理机器设备、发电设备、渗滤液处理机器设备等主要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都需要使用至特许受托经营期限末并在到期后移交政府部门。 2015年7月公司收购天乙能源100%的股权时,天乙能源BOT资产已经运行了 6年,主要设备设施一直没有进行大修,设备设施老化和陈旧,资产运行效果较差, 日垃圾处理量达不到设计产能,吨垃圾处理发电量较低,基于谨慎原则,收购后延用其原有的资产摊销期限。 公司收购天乙能源后,不断规范天乙能源运营管理,2016 年下半年对天乙能 源BOT资产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了大修,并经专家组评审验收合格。经过2017年 上半年的运行,垃圾处理量达到原设计产能,各项运营指标和性能恢复到原设计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特点,以及天乙能源大修后的实际情况,天乙能源BOT资产经过正常维护和修理预计可以使用至特许经营期末,为了更加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天乙能源BOT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天乙能源BOT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摊销至2029年3月31日(即特许经营协议到期的会计期期末)。 (二)会计估计变更前后的情况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天乙能源BOT资产摊销期限: 房屋建筑物摊销期为20年;垃圾处理机器设备摊销期为10年至15年;发电 设备和渗滤液处理机器设备摊销期为10年。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天乙能源BOT资产摊销期限: 房屋建筑物、垃圾处理机器设备、发电设备和渗滤液处理机器设备等统一摊销至2029年3月31日(即特许经营协议到期的会计期期末)。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及未来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股东权益的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结合天乙能源的运营管理和BOT资产的实际情况,此项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50万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情况及董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7年6月1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2017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天乙能源资产摊销会计估计变更 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垃圾发电行业和天乙能源的实际情况,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及未来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股东权益的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天乙能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天乙能源作为垃圾发电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能更加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天乙能源BOT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天乙能源资产摊销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能源”)BOT资产摊销期限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天乙能源的实际情况,更加准确地反映天乙能源BOT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同意天乙能源资产摊销会计估计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2017年第5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二)2017年第2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变更估计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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