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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参股中化工程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2017-06-08 17:37:18 发布机构:东华科技 我要纠错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参股中化工程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本公司投资参股中化工程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司”)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地判断,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基础设施公司,旨在通过强强合作,合力打造PPP项目业务平台,拓展PPP业务,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二、本次投资参股基础设施公司,可能因本公司与基础设施公司的业务合作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三、本公司在基础设施公司总股本中占比较低,在董事会席位中占比较少,应重视对关联投资的管理风险。 四、本次关联投资事项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公司投资参股基础设施公司将有利于本公司拓展PPP 业务,不会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魏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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