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桥海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6-08-31 21:46:58
发布机构:壹桥海参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63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8月3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刘德群先生于2016年08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8,524,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大宗交易 2016年08月31日 7.81元/股 18,858,811 1.98
刘德群 大宗交易 2016年08月31日 7.81元/股 9,665,500 1.01
合计 - - 28,524,311 2.9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自2015年6月3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减持计划的公告》至本次减持前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自2015年6月30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28,524,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46,458,811 36.38 317,934,500 33.38
个人直接持股数量 327,600,000 34.40 317,934,500 33.38
刘德群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1,900,000 8.60 72,234,500 7.58
直接
持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5,700,000 25.80 245,700,000 25.80
华商基金
-广发银 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基
行-华商 金-广发银行-华商助力企业 18,858,811 1.98 0 0
助力企业 1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无
1号资产 限售条件股份
管理计划
合计持有股份 88,560,000 9.30 88,560,000 9.30
刘晓庆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140,000 2.32 22,140,000 2.32
有限售条件股份 66,420,000 6.97 66,420,000 6.97
合计持有股份 21,000,000 2.20 21,000,000 2.20
赵长松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820,000 2.19 20,820,000 2.19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0,000 0.02 180,000 0.02
合计 456,018,811 47.88 427,494,500 44.88
(注: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作为上市时股东赵长松承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2015年9月2日,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德群先生及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2016年08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