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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3 21:48:25 发布机构:中鼎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7-73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3日(星期二)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2日―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鼎湖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1,785,4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4.6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7,830,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4.37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5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91,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36,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5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夏鼎湖 同意股份数:551,773,621股 1.02.候选人:夏迎松 同意股份数:551,772,621股 1.03.候选人:马小鹏 同意股份数:551,772,621股 1.04.候选人:易善兵 同意股份数:551,772,62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夏鼎湖 同意股份数:4,579,644股 1.02.候选人:夏迎松 同意股份数:4,579,644股 1.03.候选人:马小鹏 同意股份数:4,579,644股 1.04.候选人:易善兵 同意股份数:4,579,644股 议案2.00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翟胜宝 同意股份数:551,772,620股 2.02.候选人:董建平 同意股份数:551,772,620股 2.03.候选人:黄攸立 同意股份数:551,772,62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翟胜宝 同意股份数:4,579,643股 2.02.候选人:董建平 同意股份数:4,579,643股 2.03.候选人:黄攸立 同意股份数:4,579,643股 议案3.00 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潘进军 同意股份数:551,772,619股 3.02.候选人:杨精军 同意股份数:551,772,61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潘进军 同意股份数:4,579,642股 3.02.候选人:杨精军 同意股份数:4,579,642股 议案4.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784,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0,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夏彦隆 束晓俊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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