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盛金科
股票代码:
002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吴兴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俞红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宋昭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中丘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韩宝琴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新湛一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温玉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仰口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王丽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卞卫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滋阳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王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聊城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王海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镇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间股份转让
签署日期:2017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金科”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民盛金科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
第一节释义......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10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1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第八节备查文件.......16
一、备查文件目录.......16
二、备查地点.......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7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民盛金科 指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景华、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卞卫刚、王伟、王海波
中国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准则》 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景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7年6月15日
身份证号码:37020319770615****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姓名:俞红春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2年2月7日
身份证号码:33072519720207****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三)姓名:宋昭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年1月23日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90123****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四)姓名:韩宝琴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7年6月17日
身份证号码:37020419670617****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五)姓名:温玉洁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57年5月22日
身份证号码:37020219570522****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六)姓名:王丽丽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4年9月18日
身份证号码:37068319840918****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七)姓名:卞卫刚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8月6日
身份证号码:37020219760806****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八)姓名:王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4年11月14日
身份证号码:37020319741114****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九)姓名:王海波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2年1月29日
身份证号码:37068319920129****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
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景华与一致行动人之间,除本次
大宗交易民盛金科外,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景华与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共同看好民盛金科股票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未来价值的认可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景华先生于2017年6月19日分别与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伟、王海波签署《民盛金科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景华
乙方分别为: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伟、王海波
2、协议主要条款
(1)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甲方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授权代表、决定方。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甲方直接持
有或通过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八号私募基金间接持有的民盛
金科股份。
(3)在民盛金科的各事项上,乙方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4)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自己在民盛金科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
(5)双方一致行动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终止。未来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及双方持股的变动,需遵循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乙方保证和承诺
1)乙方在一致行动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其所持民盛金科股份。
2)乙方在一致行动期内,不得将其所持民盛金科以任何形式委托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持有或由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权力;若其所持民盛金科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时,其权利应归由一致行动人所拥有。
3)乙方在一致行动期内,不与任何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类似文件。
(7)甲、乙双方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单方面解除、终止或撤销本协议约定或本协议的部分约定。
(8)甲、乙双方如果出现本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合法继承人或本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将遵守本协议作为行使继承权或监护权的前提条件。
(9)本协议的所有保证和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和承诺。
(10)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二)景华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景华一贯秉承长期投资理念,成为民盛金科 5%以上股东后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准则,同时截至目前,景华及景华为最终份额享有人的资管计划从未有减持民盛金科股票的考虑。
景华及一致行动人郑重承诺: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承接的民盛金科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同时与一致行动人视为一体,在目前关于5%以上股东的减持规定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新的减持规定条件下,不擅自违规解除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除景华持有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冀凯股份,股票代码:
002691,上市地点:深交所)5%以上股份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 5%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长期看好民盛金科股票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未来价值的认可。景华先生作为《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八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昌盛八号)产品项下基金份额的最终享有人。因昌盛八号私募基金即将到期,为避免清算过程造成对
二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本次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转让。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景华先生与其做为最终份额享有人的私募基金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815%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民盛金科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与其做为最终份额享有人的私募基金合计持有51,571,504股民盛金科的股份,持股比例为13.815%。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除景华之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民盛金科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未来价值的认可。景华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将昌盛八号所持有的民盛金科股份转让给一致行动人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于2017年6月20日进行,共计转让本公司股票10,395,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2.784%。具体情况如下:1、股份变动情况
股东名 股份变股份变动股份变动变动价格变动股数变动比
称 动方向 方式 期间 (元/股) (股) 例
俞红春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6-20 33.33 1,790,000 0.479%
宋昭军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6-20 33.33 3,125,000 0.837%
韩宝琴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6-20 33.33 1,870,000 0.501%
温玉洁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6-20 33.33 1,910,000 0.512%
王丽丽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6-20 33.33 1,700,000 0.455%
合计 买入 10,395,000 2.784%
昌盛八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6-20 33.33 10,395,000 2.784%
号
2、变动后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占总
股本比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
例 例
景华 21,918,416 5.872% 21,918,416 5.872%
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 16,252,051 4.354% 5,857,051 1.569%
中心(有限合伙)-
昌盛八号私募基金
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 13,401,037 3.590% 13,401,037 3.590%
中心(有限合伙)-
润泽2号私募基金
俞红春 0 0% 1,790,000 0.479%
宋昭军 0 0% 3,125,000 0.837%
韩宝琴 0 0% 1,870,000 0.501%
温玉洁 0 0% 1,910,000 0.512%
王丽丽 0 0% 1,700,000 0.455%
王海波 0 0% 0 0%
王伟 0 0% 0 0%
卞卫刚 0 0% 0 0%
合计 51,571,504 13.815% 51,571,504 13.815%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与其做为最终份额享有人的私募基金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815%。与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与其做为最终份额享有人的私募基金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同、比例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通过自身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民盛金科500万股股份,已质押给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融资质押担保。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景华通过个人账户增持民盛金科290,000股;
本次交易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一致行动人王丽丽通过个人账户合计买入民盛金科1,500股,合计卖出民盛金科11,543股,本次交易前已不再持有民盛金科股份;
本次交易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一致行动人俞红春通过个人账户合计卖出民盛金科18800股,本次交易前已不再持有民盛金科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署日期:年 月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所签署《民盛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
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一道88号
中洲控股金融
中心A座38层E单元
电话:0575-26002647
联系人:杨凯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民盛金科控股股 浙江省诸暨市大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份有限公司 唐镇开元东路
股票简称 民盛金科 股票代码 002647
景华、俞红春、宋
昭军、韩宝琴、温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玉洁、王丽丽、卞 山东省、浙江省
名称 注册地
卫刚、王伟、王海
波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
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普通类
A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51,571,504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13.815%
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加其在上市
是否拟于未来12 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否
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增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经得到批 是□ 否□
准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