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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弘高: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8 11:38:11 发布机构:弘高创意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62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06月27日(星期二)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06月26日-2017年06月27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6月2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06月26日下午15:00至2017年06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时间:2017年06月20日(星期二)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弘高大厦 六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6、会议主持人:何宁先生;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06月0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611,455,2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25,800,523股的59.60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11,341,81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25,800,523股的59.596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13,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25,800,523股的0.0111%。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 数为203,6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25,800,523股的0.019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宁先生主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代理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448,11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8%; 反对7,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6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审核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452,21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5%;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3,00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旭琦、熊宗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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