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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21 12:53:05 发布机构:康芝药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7-04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549号文核准,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芝药业”或“甲方1”)于2010年5月13 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202,3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8,797,7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5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0102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2010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年10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康芝广东生产基地项目投入的议案》及《关于收购股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对广东生产基地项目进行追加8000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投入”中的3013.36万元人民币收购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宏氏”或“甲方2”)100%股权,同意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完成后继续使用“对广东生产基地项目进行追加8000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投入”中的余额4986.64万元人民币增资中山宏氏,该资金将用于广东生产基地项目子项目中山宏氏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意设立该超募资金专户,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各项事宜。详细内容请参见2016年10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追加康芝广东生产基地超募资金项目的投入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宏氏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为“开户银行”或“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50880206733000269,并于近日与康芝药业、海通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06733000269 ,户名: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专户建立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款转入该专户,合计转入金额将为4986.64万元,该金额将通过增资方式注入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并专项用于广东生产基地项目子项目中山宏氏建设项目的建设。在保证该项目资金需求且不影响该项目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以及审批权限及额度,对该专户的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胜、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及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以及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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