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燎原药业: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2017-08-22 17:02:25 发布机构:燎原药业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7-026 证券代码:831271 证券简称:燎原药业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燎原药业”)分别收到股东应友明、股东胡余庆、股东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通知,应友明、胡余庆分别与美诺华协商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约定将持有公司的624.7240万股股份、313.40万股股份转让给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2.22%、11.15%。 一、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 甲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1号1406 室 法定代表人:姚成志 美诺华原持有燎原药业810.962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 公告编号:2017-026 股份数的28.85%,系公司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 2、 乙方:应友明 男,中国国籍,生于1966年11月21日,身份证号: 3326**********0016,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洗菜桥76号,持有燎原药业624.724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22.22%。 3、 乙方:胡余庆 男,中国国籍,生于1955年12月24日,身份证号: 3302**********001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815 弄10号1101室,持有燎原药业313.40万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11.15%。 二、意向协议主要内容 1、 股东应友明、股东胡余庆分别将其持有的燎原药业 624.7240万股股份、313.40万股股份转让给美诺华公司。 2、 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燎原药业 100%股权于评估基准 日的评估价值 36,100 万元人民币,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 为基础由各方协商后确定。 三、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为意向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整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将会对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17-026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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