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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7:冠城大通关于“15冠城债”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22 17:08:40 发布机构:冠城大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7-035 债券代码:122444 债券简称:15冠城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冠城债”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28日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发行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7年8月28日(因2017年8月26日为休息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冠城债。 3、债券代码:1224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2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1号。 7、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1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8月26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8月26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26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年5月8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上市日期:2015年9月21日。 15、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10%,每手“15冠城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5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8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冠城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 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次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 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15冠城债”付息 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本公告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后一并传真至公司,盖章后的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号码:0591-83350026; 传真号码:0591-83350013;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53号正祥商务中心2号楼8层,董事 会办公室; 邮编35000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53号正祥商务中心2号楼8-10层 联系人:李丽珊 电话:0591-83350026 传真:0591-83350013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王艳艳、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551、60833626 传真:010-608335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8260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15冠城债”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444,债券简称:15冠城债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请于2017年9月6日前(含)填写上述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后一并传真至公司0591-83350013,并将盖章后的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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