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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28:交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7-08-24 21:05:48 发布机构:交通银行 我要纠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4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股份”,包括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境内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 股”),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交易的境外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买卖”或“交易”包括: (一)购入、出售、转让、交换或认购本行股份; (二)提供、同意或与别人协议购入、出售、转让、交换或认购本行股份; (三)取得或处置本行股份的购入、出售、转让、交换或认购的权利或与别人协议取得或处置上述权利; (四)以本行股份设定担保; (五)以本行股份产生的任何其他证券权益; (六)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以本行股份为标的的期权。本款所称本行股份包括本行A股、H股及某公司股份(该公司50%以上资产为本行A股及/或H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 无特殊说明,上述人员的定义与相关法规一致。本办法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该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该部分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不予转让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监事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一)知悉本行股价敏感信息起至该信息披露后两个交易日止; (二)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内,或有关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三)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30日内; (四)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行推迟发布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绩的,推迟期间亦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一)知悉本行股价敏感信息起至该信息披露后两个交易日止; (二)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本行股票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的所得 收益上缴本行。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足1,000股(含) 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所持有本行 股份的计算: (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二)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持本行股份信息的收集、汇总及申报。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有关其委任的议案提交审议前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在买卖本行股份前,应书面通知本行 董事长,收到董事长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后的5个交易日内可以 进行有关交易;董事长拟买卖本行股份的,需于交易前通知各位董事,收到董事会注明日期的书面确认后的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行有关交易。在上述情况下,须于有关董事、监事要求进行本行股份买卖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监事。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在当天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以下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股份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本行A股,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行长买卖本行相联法团(定义 见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的,应在 1个交易日内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行 股份情况应于本行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 本行造成财产或声誉损失的,本行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 本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执行。如有抵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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