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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08-31 16:23:03 发布机构:中水渔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6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上报的应诉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 2017-019)。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为受理诉讼机构,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国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张福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娇及新阳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许国东 2、被告一:张福赐 被告二: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3、纠纷起因: 2011年10月7日,原告许国东作为出借人与被告张福赐作为 借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20111008),约定最高 借款额度为20,0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 10月7日。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约定利息“由双方在每次使用 额度时确定,以相应借条或其他相关债权凭证记载为准,利息自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或按月计息”。2011年10月8日,许国东与新阳洲公司就张福赐的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新阳洲公司对张福赐的上述最高额授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12年7月10日,被告张福赐共借款1,350万元,借款 利率按 2.5%月息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事后,被告张福赐支 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0月1日,之后被告张福赐无力继续支付借款 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 4、原告起诉要求: 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 13,500,000 元及利 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付);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7年8月29日,新阳洲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213民初611号)。判决如下: 一、张福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国东借款本金1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执行之日止); 二、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对张福赐偿还许国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福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51,400元,由张福赐、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阳洲公司经咨询外聘律师后决定不予上诉。 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6年11月10日新阳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目前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结果,张福赐被执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情况尚不确定,故此项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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