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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安股份: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2017-09-01 16:42:37 发布机构:巨安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斌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张猛 刘俊 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葛向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暂无 (三)基本案情: 2014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提供永久避难硐室监 测设备的销售合同,双方对付款条件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付货款30%,安装调试结束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付60%货款,10%质保金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同时双方约定标的物到货安装使用开始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技术协议内容制造相关设备并发送给被告,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直至2014年10月24日被告才将合同约定的30%预付款支付给原告。后2014年12月9日被告仅支付原告设备验收合格的设备款33.6万元,仍剩余44.8万元尚未付清。 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对原告定作的上述设备验收合格的事 实进行补充签字、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剩余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任何货款。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6月7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晋0802 民初22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8,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2、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8,31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00元,共 计 11,332,00 元,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负 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出具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业务无重大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本公司的财务无重大影响。 六、判决执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已将货款 448,000.00元;受理费8,31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00元;案件 执行费7,277.00元;利息32,480.00,共计499,089.00元强制执行 至法院账户,等待法院流程划拨即可。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802 民初225号】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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