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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安股份:诉讼进展公告(补发)(2)  

2017-09-01 20:27:28 发布机构:巨安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斌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张猛 刘俊 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杨支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暂无 (三)基本案情: 2013年 11月 7 日,被告为采购 KT191矿用无线通信系统和 KT304无线广播通信系统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和相应的《技 术协议》,双方就设备规格、质量要求、安装运行调试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总金额为 1,775,265.00 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 30%,货到验收后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 30%,安装完毕后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留10%质保金(质保期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制作特定设备,全面履行了安装、调试义务。并于2016年1月30日经被告验收,设备全部运行正常。 被告依约暂应支付90%货款,其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7年6月7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晋0802 民初22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5,2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2、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1,553.00元,财产保全费4,520.00元,共计 16,073.00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出具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无重大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本公司的财务无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收回货款,减少坏账准备余额,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 六、判决执行情况 法院判决后,经我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地龙驭煤业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月20日分期支付货款,截止公告发布日龙驭煤业已经按和解协议支付两个月(2017年7月和8月)款项共计150,000.00元; 本案件受理费11,553.00元,财产保全费4,520.00元,龙驭煤业在办理2017年7月款项时已经汇入我公司账户。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802 民初228号】 (二)和解协议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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