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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09-03 19:07:22 发布机构:田中精机 我要纠错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龚伦勇、彭君、叶文新、王兴华、王静、沈伯宏、李钟南、樊文斌、陶明景、李兵、龙剑、曾武、叶飞虎、陈必军、马志敏、杨志(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45.00%的股权,并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最新监管政策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交易对方中的龚伦勇系公司董事、总经 理,交易对方中的彭君系龚伦勇之配偶,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龚伦勇、彭君合计持有的田中精机股份比例超过 5%。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龚伦勇、彭君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龚伦勇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徐泓 杨翊杰 奚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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