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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7-09-13 18:05:31 发布机构:海思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7-090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09月1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王俊民先生的通知,其配偶申萍女 士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到期终止。现将主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申萍女士计划自首次增持 公司股份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增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且增持总成交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申萍女士于2017年06月12日至2017年09月12日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905,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4%),成交总金额约 为11,220,532.10元,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62,363,847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5.77%,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63,269,78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86%。 三、承诺事项 王俊民先生及申萍女士承诺在上述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上述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4、上述增持行为期间,王俊民先生及申萍女士未有减持其名下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五、律师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1.增持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 民,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增持人完成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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