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01 证券简称:
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8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限售股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的通知,工大高总因融资需求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签署了《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之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光大信托成立“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购买工大高总持有的本公司6,600万股限售
流通股的股票收益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工大高总共持有公司股份169,943,02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6.42%;本次收益权转让回购的限售股股份总数为6,600万股,占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8.8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8%。
二、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方
(1)转让方/回购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杰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2)受让方: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2、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合同签署之日工大高总合法持有的本公司6,600万股受限流通
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收益权”)。每一股标的股票对应一份标的股票收益权。如在本合同生效日至光大信托支付转让价款之日期间,工大高总基于对标的股票的所有权因
送股、
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权获得派生股票的,则派生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一并转让,且光大信托无须就派生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另行支付转让价款。
3、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数量
本次转让股票收益权数量为6,600万股。
4、转让价款
每份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为P=T/S,其中P为此次标的股票收益权的
转让价格,T为全部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0万元,全部由光
大信托购买。S为股票收益权数量6,600万股。
5、股票收益权回购
工大高总应于首个转让日起满18个月之日起,回购在合同项下转让的4,455
万股股票收益权(对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7亿元);于首个转让日起满30个月
之日,回购在合同项下转让的其余2,145万股股票收益权(对应支付的转让价款
为1.3亿元)。如工大高总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标的股票
收益权。
6、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总额=转让价款对应的固定价款+回购溢价款
其中:
固定价款金额为信托计划每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当日光大信托交付工大高总的用以购买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资金数额。
回购期限为 18 个月的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溢价款=该笔转让价款余额×
9.23%(以下简称“回购溢价率1”)×该笔转让价款使用期的实际天数÷360。
回购期限为 30 个月的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溢价款=该笔转让价款余额×
9.73% (以下简称“回购溢价率2”)×该笔转让价款使用期的实际天数÷360。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收到工大高总支付的回购价款对应的固定价款的,在计算回购溢价款时应以转让价款实际存续余额计算。
7、回购价款支付规则:
1) 在工大高总未申请提前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的情况下:
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含固定价款及回购溢价款)应于转让价款支付日起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固定价款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回购期限为18个月的部分,于每笔转让价
款支付后满18个月之日一次性支付。回购期限为30个月的部分,于每笔转让价
款支付后满30个月之日一次性支付。经工大高总申请且受益人代表或委托人代
表同意后,在转让期满18个月后,期限为30个月的部分可提前支付全部回购价
款;提前回购的,工大高总已支付的回购溢价款等均不予以退还。
与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溢价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回购溢价款应于每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该笔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期限为 18 个月的,第一部分每笔回购溢价款=
每笔转让价款×0.93%/年×该笔约定回购期限(1.5年)
如该笔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期限为 30 个月的,第一部分每笔回购溢价款=
每笔转让价款×0.93%/年×该笔约定回购期限(2.5年)
与转让价款对应的剩余回购溢价款(即第二部分回购溢价款)应于每年 6
月20日及12月20日及每笔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期限届满之日(“支付日”)支
付。
就某笔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溢价款而言,如该笔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期限为18个月的,每个支付日应付回购溢价款=该笔转让价款×(回购溢价率1-0.93%)×支付期间的天数÷360;如该笔转让价款对应的回购期限为30个月的,每个支付日应付回购溢价款=该笔转让价款×(回购溢价率 2-0.93%)×支付期间的天数÷360。上述计算公式中,第一个支付期间的天数为该笔转让价款支付日(含当日)起至第一个支付日(不含当日)止的天数,最后一个支付期间的天数为自前一支付日(含当日)起至对应的回购期限届满之日或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不含当日)的天数,其他的每一支付期间的天数均为自前一支付日(含当日)起至当个支付日止(不含当日)的天数。
8、交易保障措施
1、工大高总至监管
券商办理《账户限制单》,前述限售股票不得转让、出售、质押(用于归还信托计划的除外)。取得监管券商回执作为光大信托向工大高总支付转让款的前提条件。光大信托参与上述股票银行三方存管账户共管或监管,前述限售股收益及解禁后或有转让收益无光大信托印鉴银行不得转出。
在工大高总完成全部股票收益权回购之前,限售股帐户监控、限制措施不解除。
2、
上市公司工大高新(600701)对本次大股东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融资履行公告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当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股票价值触发警戒线时,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流通股质押以补足因标的收益权转让股票价值下降造成的价值缺口。当标的股票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现金以补足因标的收益权转让股票价值下降造成的价值缺口。
三、控股股东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情况
1、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的目的
工大高总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目的是自身融资需要。
2、资金偿还能力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工大高总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未来还款来源主要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投资收益、
股票分红及其他收入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不存在平仓的风险。
四、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工大高总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是基于工大高总的融资需求,工大高总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关于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