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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8:阳泉煤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7-09-28 18:25:47 发布机构:阳泉煤业 我要纠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 目 录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II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III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IV 议案一: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1 议案二:关于拟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2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8 I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要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 股东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终止发言。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可进行大会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股东大会审议大会议案之后,应当对议案作出决议。 II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投票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代理人姓名,以便统计投票结果。 二、大会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在 “同意”、“反对”、“弃权”中 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当以在所选项对应的栏中打“√”为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董事会须指定一名监票人,一名计票人。股东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并由见证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完毕之后,请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计票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III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2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主持人:董事长王强。 一、会议议案 (一)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拟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讨论、审议以上议案。 三、表决以上议案。 四、宣读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IV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情形,具备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此议案已经2017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 第1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聘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具体方案为: (一)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主要内容 1.债券名称: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 2.债券期限和品种: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为5 年,以每5 个计息年度为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3.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拟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并且引入基础发行规模和超额配售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公司不行使利息递延支付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询价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第2页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次债券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 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6.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7.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次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 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第3页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次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第4页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次债券。 9.清偿顺序:本次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0.会计处理:本次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次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起息日:【】年【】月【】日。 15.付息日:每年的【】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次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第5页 17.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8.发行方式及配售原则: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本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19.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债券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 20.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21.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2.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3.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25.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 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投资者来源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当期应收取的债券利息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27.决议的有效期:公司关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的12个月,若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债券发行完毕。 28.偿债保障措施: (1)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6页 (2)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以现金方式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⑤追加偿债担保措施、担保金额或投保商业保险; ⑥采取其他限制股息分配方式。 (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另行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的币种、金额及期限的安排(包括延长发行期限)、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配售方式、具体条款、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担保事项。 2.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信息披露。 3.决定选聘中介机构,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整。 4.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其他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及在上交所上市等相关事项的具体事宜。 此议案已经2017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 第7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二、原《章程》第一条后新增第二条“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 第8页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三、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现修改为“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9页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原《章程》第五章后增加“第六章 党委”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由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 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公司纪委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受公司党委会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 第10页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三)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监督,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第11页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 省国资委等上级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与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委要在公司选人用人中切实负起责任、发挥作用, 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董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 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决策的规定。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履行直接责任,主抓企业党建工作;公司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持原则,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执纪必严;公司党委其他成员要 第12页 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改后,相应的章节、条文序号依次顺延或变更。 除以上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此议案已经2017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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