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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09-28 19:18:43 发布机构:海默科技 我要纠错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波等 33 名自然人、深圳力合创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麟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力合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陕西景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57.1914%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方案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荣春 万红波 白东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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