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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7-10-12 16:52:40 发布机构:中水渔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7-071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213民初165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日,公司收到新阳洲上报的《蔡强诉张福赐、新 阳洲民间借贷纠纷开庭通知》。关于本案的起诉情况,公司已于2017 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 见2017-066号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张福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强偿还借款207.3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张福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福赐追偿; 3、驳回蔡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0元,减半收取计21,640元,由蔡强负担4,746 元,由张福赐、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经咨询外聘律师后决定不予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张福赐被执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情况尚不确定,故此项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 0213 民初1651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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