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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1-09 19:21:28 发布机构:电科院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文)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贵司已于2017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14:30点在苏州市雍景山庄 酒店(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创高路168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11月8日15:00至2017年11月9日15:00 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15:00至2017年1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2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365%。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2,000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05,502,900股。同意405,312,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9%;反对190,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4%;反对 1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05,502,900股。同意405,312,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9%;反对190,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4%;反对 1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一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郁振华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黄非儿 2017年 11月 9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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