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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09 19:57:32 发布机构:电科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7-067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14:30在苏州市雍景山庄酒店(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创高路168号)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11月8日15:00至2017年11月9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15:00至2017年1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50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737%。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2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3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2,0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决定通过申请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方式筹集资金,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具体方案如下: 1、注册额度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 2、发行期限 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不超过3年。 3、发行利率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偿还、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 5、发行时间 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有效期内一次性/分期、择机发行。 6、发行方式 采用持续发行的方式,即一次性申请融资总额度,在备案有效期限及注册额度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相关规定择机一次性/分期发行;由主承销商担任簿记管理人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投资人定向发行。 7、发行对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8、主承销商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405,3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29%; 反对190,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47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4%;反对 1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顺利发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发行申报事宜。 3、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405,31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29%; 反对190,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47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4%;反对 1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黄非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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