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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02 17:46:48 发布机构:海亮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日下午在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五楼证券投资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2016年8月3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怀全先生主持,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原激励对象赵欢均、胡献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5人调整为19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2,098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193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9月1日,并同意向1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98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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