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047 证券简称:
天源迪科 公告编号:2017-89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123,899,774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4,70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87%。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股份124,254,47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4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869,370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14,6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4,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87%。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31,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3%;反对
3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36%;反对
3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6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30,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71%;反对
2,794,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88%;弃权3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8%;反对2,794,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27%;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55%。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卫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30,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5%;反对
2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4%;弃权3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188%;反对
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57%;弃权3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55%。
议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对维恩贝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31,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3%;反对
2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6%;弃权3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36%;反对
2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08%;弃权3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刘恬宁律师、曹馨�t律师鉴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