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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7-11-17 21:21:09 发布机构:捷顺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1月16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鉴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陈胜、杨利华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尼四凯、卢保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王宗敏、周岳成、李佳胜、龚健、梁胜华、程海仁、杨利华(同上)、石豪、陈毅林、葛爱民、莫琛萃、梁聚、张召召、朱湘科、陈楚筹、王慧祺、唐应龙、谢超平、毛才进、蒋阳、万桥、李建华、申国良、杨养涛、杨群、柳涛,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苏小军、刘晓俊、洪金球、康旭共计 3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公司拟对陈胜等3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94,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666,942,601股变更为666,548,401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在授予股票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因放弃行权或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655.9万股减少到629.25万股,授予对象由446人减少到424人。实际授予股份已于2014年11月24日上市,公司总股数将由294,167,851股增至300,460,351股。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2015年5月22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300,460,351股减至300,300,111股。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在授予股票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因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22.10万股减少到22.07万股,授予对象不变。实际授予股份已于201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总股数将由300,300,111股增至300,520,811股。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截至2016年1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01,041,622股减至600,507,220股。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6年1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01,041,622股减至600,507,220股。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6年3月23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00,507,220股减至600,250,220股。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6年6月1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00,250,220股减至600,097,620股。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截至2016年12月2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56,915,801股减至656,790,401股。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团、张辉、赵岩中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1,3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7年5月31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912,601股减至665,681,301股。 13、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5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18,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65,912,601股的0.0179%。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刘成伟、张明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吴荣法、肖伟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7年9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15、2017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根据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360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4,168,400股。截至2017年9月13日,占公司股本总额665,388,601股的0.626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9月14日上市流通。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推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8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4,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6人调整为825人,授予数量由1,100万股调整为1,09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932.43万股调整为930.23万股,预留授予股份的数量不变,为167.57万股。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6年11月4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向825名激励对象授予930.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12月14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因此,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股份数量由930.23万股减至912.22万股,授予对象由825人减至807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6年11月4日,授予股份上市日为2016年12月16日,授予价格为8.98元/股,公司总股数将由656,790,401股增至665,912,601股。 5、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激励对象张庆伟、龙彬、李烨、任钰、邹万合、李建勋、倪文强、白术勇、胡海燕、黄忠明、蒋保喜、张明、郑学省、戴毅、吴荣法、孙路、陈福海、艾国军、张梦琪、黎涛、肖伟、郭彩红、张地长、李明凯、王龙、常怀峪、侯龙云、王恒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以上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6,8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通过后由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6、2017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7年9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7、2017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171名激励对象16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25日,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价格为7.73元/股。因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或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164.30万股减至155.40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171人减至164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公司总股数将由665,388,601股增至666,942,601股。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陈胜等33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4人,占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激励对象总人数506人的0.7905%;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30人(其中一人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重合),占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激励对象总人数971人的3.0896%。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4日。 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13日。 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5,681,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3日。 (三)回购数量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陈胜、杨利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3,600股。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尼四凯、卢保刚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000股。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王宗敏、周岳成、李佳胜、龚健、梁胜华、程海仁、杨利华(同上)、石豪、陈毅林、葛爱民、莫琛萃、梁聚、张召召、朱湘科、陈楚筹、王慧祺、唐应龙、谢超平、毛才进、蒋阳、万桥、李建华、申国良、杨养涛、杨群、柳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5,600股。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苏小军、刘晓俊、洪金球、康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1,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394,200股,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的比例为3.6967%、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591%。 (四)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所持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4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对象所持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8.68元/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所持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8.86元/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所持股票回购价 格为7.73元/股。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共计3,288,630.0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回购注销)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02,805,854 45.40 -394,200 302,411,654 45.37 高管锁定股 292,196,294 43.81 0 292,196,294 43.84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609,560 1.59 -394,200 10,215,360 1.5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64,136,747 54.60 0 364,136,747 54.63 人民币普通股 364,136,747 54.60 0 364,136,747 54.63 三、股份总数 666,942,601 100.00 -394,200 666,548,401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陈胜等33名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4,2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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