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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7-11-20 18:54:29 发布机构:聚飞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7-058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16,470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5.4365%,占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70%;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73,270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5.0320%,占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36%。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182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1月24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 意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182名激励对象,办理总数量为2,716,470股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现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9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年9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年10月14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 182 名激励对象,办理总数量为 2,716,470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2016年11月14日起12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17年11月14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6年 第一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年 第二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年 第三次解除限售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B、C、D五档, 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B C D 等级 优 良 达标 部分达标 不达标 标准系数 1.0 1.0 1.0 0.9 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部分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当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90%,另1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三)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条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3-2015年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6年营业收入增 普通合伙)审计: 长率不低于30%。 (1)公司 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 753,628,605.07元,2014年度营业 收入为990,508,912.70元,2015年 度营业收入为959,484,550.38元, 以 2013-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 901,207,356.05元为基数,2016年 度营业收入为 1,509,099,420.90 元,增长率为 67.45%,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有176人2016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 A/B+/B 档,即激励对象2016年度个 结果共有A、B+、B、C、D五档。若激励 人绩效考核为“达标”,满足解除限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售条件,第一期计划额度全部解除限 A/B+/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售; 考核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 (2)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2016年度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即激励对 售。 象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部分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达标”,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结果为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90%,另 效考核为“部分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 1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当期可解除限售 销; 数量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90%,另 (3)激励对象中有25人因2016年 10%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若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即激励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对象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达标”,其第一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 销; 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中有16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前述个人考核结果为D的25名 激励对象中的24名因个人原因,现 申请提前退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董事会认定原授予应于第二、第三 限售期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次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 意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1月24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16,470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 25.436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170%;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673,270 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25.032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136%。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为182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的 本次解除限 本次回购 继续限售 本次实际可 限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 注销限制 的限制性 上市流通的 姓名 职务 股票 性股票 股票 限制性股票 高四清 董事 180,000 54,000 - 126,000 54,000 于芳 董事会秘书 144,000 43,200 - 100,800 0 公司中层管理人 绩效考核等级 员;核心技术(业为A/B+/B的激 8,220,600 2,466,180 - 5,754,420 2,466,180 务)人员;董事 励对象(174人) 会认为需要激励 绩效考核等级 的其他人员。为C的激励对象 567,000 153,090 17,010 396,900 153,090 (180人) (6人) 共计 9,111,600 2,716,470 17,010 6,378,120 2,673,270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97,200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2)、董事高四清先生目前持有220,000股公司股份,均为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目前未持有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办理解除限售股份为54,000股,其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54,000股。 (3)、董事会秘书于芳女士除持有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还持有部分本公司 股票,2017年度可流通额度已包括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可流通部分。因此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四、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233,405,509 18.65 2,673,270 230,732,239 18.44 股份 股权激励限售股 13,099,400 1.05 2,716,470 10,382,930 0.83 高管锁定股 220,306,109 17.60 43,200 220,349,309 17.61 二、无限售条件 1,018,190,038 81.35 2,673,270 1,020,863,308 81.56 股份 三、股份总数 1,251,595,547 100.00 1,251,595,547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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