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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11月)  

2017-12-01 18:06:34 发布机构:三花股份 我要纠错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行使风险投资业务管 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高层共同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组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事长负责指定项目专项人员协调 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讨论分析。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 控,并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向风险投资管理小组报告投资盈亏情况,并抄报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 监督。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知悉该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长根据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已经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应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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