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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2017-12-03 17:55:19 发布机构:南华生物 我要纠错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经上市公司确认。作为本次交易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经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各中介机构等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述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签字页) 董事签字: 石 磊: 李 滔: 向双林: 温 潇: 王 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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