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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夏利: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7 17:24:26 发布机构:*ST夏利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一汽夏利 公告编号:2017-临06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7日(周四)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15:00至2017年12月7日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西青区京福公路578号 公司11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王国强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4,545,32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67.3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72,732,12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67.24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1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67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6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6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1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选举吴琳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相同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2,736,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7%;反对1,8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723%;反对1,8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2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17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70万元的额度内决定2017年度财务 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2,736,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7%;反对1,8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723%;反对1,8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2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内决定2017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2,736,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7%;反对1,8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723%;反对1,8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2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佳、李明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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