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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12-13 19:08:31 发布机构:吉电股份 我要纠错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 关于公司收购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的事项 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远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鞍山腾鳌特区东腾经济开发公司 350 350 35%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00 400 40% 东北电力开发公司 250 250 25% 总计 1000 1000 100% 其中东北电力开发公司和鞍山腾鳌特区东腾经济开发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公司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沈阳远达环保将扩展经营范围至绿色生态工程等领域,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增强,公司收购沈阳远达 20%股权,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2.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经营业务,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二)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三)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拟收购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谷大可 韩景利 于莹 签字: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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