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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2017-12-15 20:14:58 发布机构:奋达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码:2017-11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4712.90万股的0.62%。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3月17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2017年3月,公司推出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股权激励对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难度提升,截止目前尚未缴纳相应的认购款项,导致公司未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登记,已不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股权激励对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难度提升,截止目前尚未缴纳相应的认购款项,导致公司未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登记,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未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登 记,已不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但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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