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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2017-12-22 16:24:17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7-077 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立案日期:2017年1月2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原告: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斌 2、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伟(该公司职员)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厦门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二: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三(该公司职员) 3、被告三: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四:利盛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杨白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桂莲、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2016年10月20日海洋公司与重整投资人中惠公司、钧乾 公司、利盛企业共同签定的《执行重整计划协议书》第四条规定中,无偿让渡并划转宏亿隆公司12295219股股票的事项无效;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2017年12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民初7 号《民事判决书》,厦门中院认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宏亿隆公司无偿让渡其现持有股份的90%即12295219股,该重整计划经海洋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重整计划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予以批准,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海洋公司与中惠公司、钧乾公司、利盛企业签订的《执行重整计划协议书》仅是根据重整计划所确定的包括宏亿隆公司在内的股东应无偿让渡公司股份的清偿对象进行约定,故宏亿隆公司主张《执行重整计划协议书》股份划转的事项中包含了未获得股票权利人股东即宏亿隆公司的同意,因此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及《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而属于无处分权的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条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亿隆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海洋公司、中惠公司、钧乾公司、利盛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判决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1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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