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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2017-12-22 17:13:25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7-078 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立案日期:2016年12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诉讼代表人:陈合,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厦门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孙建斌 委托代理人:经伟,孙建斌所在单位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2、被告二: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吕进,公司员工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孙建斌赔偿给海洋实业公司造成的损失7,411,442元,其中租金 损失6,154,225元,租金的利息损失1,257,217元(暂按35元/月/ 平方米的价格预估,从2011年1月1日暂计至2016年11月1日止, 实际损失以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核算;利息损失按年6%计算); 2、判令喜亿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孙建斌、喜亿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45,937元; 4、判令孙建斌、喜亿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 保全担保费22,672.14元。 原告海洋实业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向本院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孙建斌赔偿给原告海洋实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4,707,492 元,其中租金损失4,108,784元,租金的利息损失598,708元(自2011年1月份日起算,按一个年度的租金总额704,363元计算,2011年度的租金损失从2012年1月1日起算,2012年度的租金损失从2013年1月1日起算,依此类推,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止,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三、判决情况 2017年12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3 民初15262号《民事判决书》,思明法院认为:孙建斌作为海洋实业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违反相应的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在涉及公司重大交易时,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表决通过,且未履行披露关联关系及回避义务,导致海洋实业公司以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相符的低价格将讼争房产出租给关联公司即喜亿物业公司,客观上给海洋实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孙建斌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于海洋实业公司要求孙建斌赔偿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租金差价及利息损失,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相应的损失应为:租金差价损失4,108,784.4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434,063.7=4,542,848.1元。因喜亿物业公司是本案交联交易的受益方,且如前所论,与孙建斌存在着共同侵权的事实,故对于海洋实业公司要求喜亿物业公司对孙建斌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海洋实业公司要求孙建斌、喜亿物业公司承担海洋实业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5937元及保全担保费22672.1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该些费用均是其参加诉讼所应当负担的,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保全费用5000 元,鉴于海洋实业公司已交纳,理应由孙建斌、喜亿物业公司共同负担,向海洋实业公司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孙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海洋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11年1月11日至2016年10月 31日期间的损失4542848.1元(其中租金差价损失4108784.4 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434063.7)及保全费 用5000元; 二、 被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建斌的前述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8元,减半收取计22924元,由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被告孙建斌、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负担2135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判决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1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判决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3民初15262号《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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