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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29:集友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2 16:56:22 发布机构:集友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6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说明。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64 号文核准,同意集友股份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集友股份于2017年1 月18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5元,共计募集人民币25,50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7,116,707.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227,883,292.90元。该事项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001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 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规定,2017 年12月2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开源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7年11月30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余额(元) 用途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41311000018880019594 1,824,807.76 烟标生产线建设项 司安徽省分行 目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309079029200137012 16,250,783.68 电化铝生产线建设 限公司太湖支行 项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51903736810302 832,131.98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司合肥高新区支行 合计 18,907,723.4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晖、沈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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