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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12-25 17:52:04 发布机构:泰禾集团 我要纠错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LAW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JUNLILAWFIRM 地址ADD:中国福州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邮政编码P.C:350001 电话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FAX:+86-591-87530756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君立顾字第006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 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张欣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711753276)参 加公司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 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1-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 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 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 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2-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7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下午3时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 禾城市广场2号楼30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55,231,62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1,244,450,720股)的52.652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7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3- 法律意见书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 人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5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44,450,720 股)的0.004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17年12月25日上午 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及2017年12月24日下午15时至2017年12月25日下午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655,285,32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 和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晖 张欣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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