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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12-26 19:48:57 发布机构:吉电股份 我要纠错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的内容及性质 (一)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借款的事项 1.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交总”)签订《借款协议》,向吉林能交总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2.吉林能交总持有 420,994,62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向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 1.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远达环保”)本次增加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20%)出资800万元,沈阳远达环保的其他股东方同时同比例对其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沈阳远达环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截止目前,沈阳远达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 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0 其中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控制股子公司,公司与元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向大股东借款系为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借款无需抵押,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亦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发展。 2. 沈阳远达环保将打造大东北区域的环保产业平台,将原有产 业做大做强,增加注册资本金有助于沈阳远达环保发展规划的推进,同时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1. 公司向大股东借款的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水平确定,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与沈阳远达环保的其他股东方,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同时对其进行增资,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三)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四)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吉电股份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向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谷大可 韩景利 于莹 签字: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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