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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年1月)  

2018-01-23 18:56:45 发布机构:南洋科技 我要纠错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年1月)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2 秘书、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总工程 师、副总工程师。 书、财务总监。 增加一条作为章程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3 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 规定分别履行推进公司法制建设的职 责。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第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 4 一、追求卓越 新、追求卓越、客户满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无人飞行器及相关产品的研发、 设计、试验、生产、改装、销售; 电容 器用薄膜、光学级聚酯薄膜、太阳能电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池背材膜、包装膜、电容器制造、销售; 范围:电容器用薄膜、光学级聚酯薄膜、无人飞行器技术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及 5 太阳能电池背材膜、包装膜、电容器制 飞行试验、综合信息服务、技术交流咨 造、销售,自有房产及设备租赁。以上 询;无人飞行器租赁、维修及机务保障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服务;配套技术装备及软件产品的设计、 制造、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自有房 产及设备租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 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由发起人于2006年 11月 7日止 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全额认购完成。 邵雨田认购并持有 2975万股,占股份 总数的59.50%;出资时间:已记载于验 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 冯小玉认购并持有 900万股,占股份总 总数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6 数的18%;出资时间:已记载于验资报 由发起人于2006年11月7日止以净资 告 产折股的方式出资设立。 冯海斌认购并持有 585万股,占股份总 数的11.70%;出资时间:已记载于验资 报告 郑发勇认购并持有 540万股,占股份总 数的10.80%。出资时间:已记载于验资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7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8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50%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9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涉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及以下交易规模由董事会批准: 上述交易事项除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大会批准的外,其他均需经公司董事会 1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且绝对 审议。董事会可以将其处置公司资产的 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行使,但应当在《总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经理工作细则》中或单独作出决议明确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授权的权限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董事会审议其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5000万元以 上董事同意。 上;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交易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监管有关规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定办理相应审核手续,属于保军资产交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易的,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批 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复文件。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 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6)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 11 理。 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12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于监事。 监事。 1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将“党委”设置为第八章,其他章节顺 1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序顺延: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中,必须根据 《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的作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 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 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和 自身建设,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15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16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行清算。 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 第二百零三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 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 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 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 17 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公司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单 享资本公积,由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 位持有 研究院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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