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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马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全资子公司资产被查封的公告(更正后)  

2018-02-01 16:45:11 发布机构:ST川马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5835 证券简称:川马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全资子公司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拖欠广东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麦光电、申请人”)货款,谷麦光电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绍华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兴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川电子”)进行诉前财产保 全。2018年0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财保768号文件交给公司,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进行查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受理及当事人情况 1、受理情况 受理日期:2017年12月27日 裁定日期:2017年12月28日 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方正路方正中路 2、各方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广东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诺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达胜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工业区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绍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固戍工业区华创达科技园 A座 3 楼西区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兴川电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永琼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固戍工业区华创达科技园 A座 2 楼西区 被申请人三:陈绍华 身份证号码:5130301966****831X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地址:四川省渠县临巴镇偏岩村**组**号 (二)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基本案情 申请人谷麦光电系一家生产背光源等产品的电子企业,公司向申请人采购背光源,由于公司拖欠申请人货款,因此申请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971财保768号文 件内容显示,申请人谷麦光电于2017年12月27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 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川电子有限公司、陈绍华所有的价值266,681.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四)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71财保7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川电子有限公司、陈绍华所有的价值266,681.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广东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保全费1853.4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五)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情况 截止2018年01月31日,公司除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和现场查封全资子公司资产后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法人员提供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外,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暂未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此诉前财产保全事项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从银行处了解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情况: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性质:基本账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银行账号:4430 6613 7018 0100 0310 8 冻结金额:299,533.66元 由于暂未收到司法冻结相关文件,冻结期限不明。 2、全资子公司兴川电子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情况: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性质:基本账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银行账号:4430 6613 7018 0101 7617 2 冻结金额:36.56元 由于暂未收到司法冻结相关文件,冻结期限不明。 2018年0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到公司全资子公司 兴川电子现场查封资产,查封资产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偏光片贴附机 查封数量:10台 查封期限:自2018年01月16日至2020年01月15日止 该设备查封期间可正常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损毁等。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兴川电子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全资子公司兴川电子设备被查封10台,除此外公司其他日常经营暂未受到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此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导致银行账户冻结涉及到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兴川电子的基本账户,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971财保768号 2、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2017)粤1971财 保768号之深圳市兴川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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