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23 18:44:04
发布机构:泰禾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8-43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23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
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下午3:00至2018年2月23日下
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3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13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55,482,934股,占总股本的52.672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55,075,09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3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
份407,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发行购房尾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8,4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7,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发行五四北泰禾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3、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4、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5、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6、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7、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8、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冠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9、审议《关于对参股公司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476,03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6,07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律师、张欣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